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红伟与芮建峰、芮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伟,芮建峰,芮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124号申请人杨红伟,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芮建峰,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芮燕峰,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渑池县杨红伟诉芮建峰、芮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芮建峰、芮燕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杨红伟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9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芮燕峰、芮建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