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疆XXX有限公司,新疆XXX有限公司伊犁XXX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89号原告: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宁县。负责人:朱延新第一被告:新疆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财第二被告:新疆XXX有限公司伊犁XXX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于剑阳原告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新疆XXX有限公司、新疆XXX有限公司伊犁XX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宁县墩麻扎镇XX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黎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