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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付汝飞与刘光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汝飞,刘光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306号原告:付汝飞,女,1926年12月22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农民,文盲,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元,男,1953年1月2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被告:刘光兴,男,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兴仁县。原告付汝飞与被告刘光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付汝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汝飞以该纠纷已经村干部调解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汝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汝飞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