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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宝仁与莫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仁,莫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03009号原告:黄宝仁,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彬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元鹏,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仁与被告莫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宝仁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仁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黄宝仁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