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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粟俊坤与龙国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俊坤,龙国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37号原告:粟俊坤,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龙国侦,男,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原告粟俊坤与被告龙国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粟俊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粟俊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