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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伟明、周建福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明,周建福,陈冬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4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林青,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黄埠乡友兰村长坪中屋**号。被申请人:刘伟明,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周建福,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陈冬,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黄林青与刘伟明、周建福、陈冬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430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冬所有的闽G×××××号小型轿车价值8000元部分予以查封。黄林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林青以其与刘伟明、周建福、陈冬已经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冬所有的闽G×××××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运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