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00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霍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