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福刚,徐利芳,吴孝伟,高俊磊,李保珠,付龙为,孔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执行人:李福刚,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利芳,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吴孝伟,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俊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保珠,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付龙为,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孔庆英,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李福刚、徐利芳、吴孝伟、高俊磊、李保珠、付龙为、孔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福刚、徐利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其已经支付的利息1015.19元,应予扣除)。二、被告吴孝伟、高俊磊、李保珠、付龙为、孔庆英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孝���、高俊磊、李保珠、付龙为、孔庆英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福刚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于2017年6月19日向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6月19日向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6月19日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本院经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及申请执行费3950元,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令祥审判员 汤之清陪审员 吴修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秉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