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斌,李春元,邵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严斌。被执行人李春元。被执行人邵玉梅。本院在执行严斌与李春元、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春元、邵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元、邵玉梅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斌借款本金170,000.00元、利息164,600.00元;缴纳本案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4,919.00元,但被执行人李春元、邵玉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春元、邵玉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斌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