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被告人徐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被告人于某某提议以盗窃机动车轮胎的方式赚钱,徐某某表示同意。当日,徐某某驾驶自己的辽AZN7**黑灰色海马轿车拉乘于某某在康平县五金店购买了十字扳手。2017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徐某某与于某某驾车从康平县家中来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用购买的扳了及车内的液压千斤顶,先后在法库镇红街南侧曼都对面盗走被害人停放该处的白色在H6吉普车轮胎2只;在红街6号楼绿野花园附近盗走被害人停放该处的本田雅阁轿车轮胎2只;在法库县村镇银行东侧盗走被害人停放该处的迈腾轿车轮胎1只;在百合花园南门盗走被害人停放该处的速腾轿车轮胎2只。综上,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某共盗窃7只轮胎。经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法价认涉刑【2017】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7只轮胎及轮毂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十字扳手、液压千斤顶;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法价认涉刑【2017】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岱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