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子榴与李从荣、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榴,李从荣,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55号申请人:胡子榴,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从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申请人:桑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子榴诉被申请人李从荣、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子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位于旌德县旌阳镇某某某路**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旌房权证旌阳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子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李从荣、桑霞价值35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胡子榴所有位于旌德县旌阳镇某某某路**号的房产(权证字号:旌房权证旌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