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2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秀、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秀,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被执行人: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连生,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连生,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王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王连生为被执行人,并划拨王连生银行存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白秀。申请执行人白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39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