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何兴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兴波,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兴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兴波持C1证驾驶×××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五重安小学学生,由东向西行驶至迁安市五重安乡悦苗幼儿园院内时被交警查获。×××号中型普通客车系在交警备案在册的接送学生车辆,该车核载19人,实载40人,超员21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0%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兴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视听资料查获录像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波无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兴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兴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严重超员,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兴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兴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