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桐山、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桐山,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桐山,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再审申请人李桐山因与被申请人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5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桐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南皮县法院(2016)冀092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55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返还申请人承包地10.21亩。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没有查清申请人到底有多少承包地,申请人主张有10.21亩,在原审中提供了地亩帐中载明申请人分地4.41亩及1.2亩,后又向东延伸5米,申请人1986年前分地2.5亩,在亩数外还有洋沟0.5亩,台前沟0.6亩,因一类地没有了,村里给的二类地,多给了0.2亩,以上合计9.71亩,加上少分的0.5亩,共计申请人应分得10.21亩;2、原审法院以申请人已收到租赁费及补偿费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申请人不识字,根本不知道给的是什么钱,南皮县南皮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说明给钱的名目,只是让申请人在条子上签字,条子上注明的是5.746亩,写的是八万元,而李桐山只收到四五万元,条子是刘爱民经手办的,条子上除了名字(名字中铜字的金字旁也不是申请人写的)其他均不是申请人写的,并且一审中,李桐山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协商过补地的事情,张宝林出庭作证证明其土地原来和申请人挨着,后来被卖了。据此原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错误下判,属严重不负责任的判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地亩帐中记载李桐山分得地名为“十八亩地”的地块4.41亩和1.2亩及阳沟向东翻5米,除此之外其对于主张的10.21亩中其他的土地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李桐山已认可“十八亩地”地块已被石油公司征用,收取租赁费及收到补偿款,收条中写明占地5.746亩,根据收条中的占地亩数,李桐山地亩帐中记载的土地数量已得到全额补偿,证人李某和张宝林仅作证土地被卖掉以及协商过补地的事情,但是对于补偿并不知情。李桐山虽不认可收到收条中的款项数额,但并无证据推翻该收条的内容,故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桐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桐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甄 佳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