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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成、蔚县鑫元汽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成,蔚县鑫元汽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建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8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被告蔚县鑫元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栋七里河村。法定代表人宋晓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口建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5层002号,组织机构代码:33619294-X。法定代表人郭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蔚县鑫元汽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建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