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洪芳与被执行人刘育红、李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芳,刘育红,李世合,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夏洪芳。被执行人:刘育红。被执行人:李世合。被执行人:德州泓森投资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德仲裁字(2015)第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