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克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克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84号移送人邢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穆希河,院长。被执行人魏克钦,男,198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本院在执行魏克钦罚金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缴纳2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