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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克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克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84号移送人邢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穆希河,院长。被执行人魏克钦,男,198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本院在执行魏克钦罚金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缴纳2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