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章勇、杨明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章勇,杨明亮,王国敏,王建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94号申请人:杨章勇,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杨明亮,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系杨章勇之父。被申请人:王国敏,女,2000年6月16日生,汉族,人,。被申请人:王建保,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人,,系王国敏之父。申请人杨章勇、杨明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敏、王建保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国敏、王建保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仲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