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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成严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成严,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成严,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陆成严、郭红梅、李品声、陆和平、陆涛的房产。现该案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陆成严申请解除对所查封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陆成严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8号10栋3-(12-13)-3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居委会1栋2-6-2号房产(房产证号:20××23)、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小河村委会一组房产(房产证号:10××64)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郭红梅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街社区2栋1-1-1号房产(房产证号:20××43)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李品声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9号1栋2-(16-17)-9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陆和平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小河村委会一组房产(房产证号:10××66)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陆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街办小河村委会一组房产(房产证号:10××6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