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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同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同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41号罪犯袁同林,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邵中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同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袁同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同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四次余3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同林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