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山波、刘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山波,刘翠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425号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广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保,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信用社员工。被告薛山波,男,1986年9运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翠军,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山波、刘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薛山波、刘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