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华海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2月22日、2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梁绍成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