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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李忠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李忠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177号被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车队队长。地址沙河市新城村。委托代理人彭春芳,系沙河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学,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住武安市。上述原被告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忠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撤回对被告李忠学的起诉。审判员  李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