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刘超良。关于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将郑房权字第0041**号房产及土地(地号为GC1-534-20,证号为郑国用(1994)字第357号)过户至申请人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郑房权字第0041**号房产及土地(地号为GC1-534-20,证号为郑国用(1994)字第357号)过户至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申请人河南叁陆点玖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刚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