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凤芹与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三合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芹,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三合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915号原告:白凤芹,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三合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白兴林,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白凤芹与被告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三合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凤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凤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白凤芹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