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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承华、徐德民与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华,徐德民,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承华,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徐德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海波,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孙承华、徐德民与被执行人刘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