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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陈某豪、崔某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陈某豪,崔某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7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某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豪,男,壮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被告:崔某蔚,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农民,广西凌云县人,住广西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告陈某豪、崔某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