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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苏立臣与马守仁、王永波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立臣,马守仁,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5号申请人苏立臣,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马守仁,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永波,男,汉族,饶河县大通河乡镇江村农民,住大通河乡镇江村。申请人苏立臣与被执行人马守仁、王永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黑0524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立臣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守仁现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王永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苏立臣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15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