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郭伟俊、刘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俊,刘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俊,男,1948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刘财,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财归还申请执行人郭伟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24日止的利息18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合为6550元,执行费49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伟俊的银行存款34150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伟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