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万培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92号罪犯万培,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万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30日、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万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被评为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5个表扬余22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培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