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48号原告: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沙河村137号,。法定代表人:吉永盛,总经理。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法定代表人:侯尚军,执行董事。原告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盛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颖杰审 判 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