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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文强与刘顺辉、周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强,刘顺辉,周锦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232号原告:梁文强,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顺辉,男,汉族,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封开县,被告:周锦卫,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强与被告刘顺辉、周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文强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