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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李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李彩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12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宁保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玲,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玲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