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韩静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韩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静,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的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并未参加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