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华,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秦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汪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华、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