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37仲其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其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3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其超,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其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其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其超于2016年11月10日8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湖西路东吴南路路口路段处,在待转区域等红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仲其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mg/100ml。被告人仲其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仲其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吴某、杭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其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其超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仲其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其超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其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