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时旺、周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时旺,周素,金逢宗,林逢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28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加论,男,1988年5月9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时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周素女,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逢宗,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逢周,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尚,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时旺、周素女、金逢宗、林逢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