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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时旺、周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时旺,周素,金逢宗,林逢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28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加论,男,1988年5月9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时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周素女,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逢宗,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逢周,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尚,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时旺、周素女、金逢宗、林逢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