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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子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子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290号之一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号中珠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游和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泽,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婵,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子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78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伟东审判员  徐艳红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