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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大连创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意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创思设备有限公司,中意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713号原告:大连创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吴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照臻,系该公司法务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中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原告大连创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意机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创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创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创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大连创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乐金军审 判 员  毛庆根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