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松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