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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松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