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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帅帅与贾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帅,贾海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174号原告:何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贾海玉,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何帅帅诉被告贾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帅帅负担。审判员  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