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华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范儒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延,职员。被执行人:华泽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