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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汪海洲与康明、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洲,康明,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2788号原告:汪海洲,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康明,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康明。原告汪海洲诉被告康明、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将其真正想要起诉的被告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书写为”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导致本案送达无效,原告因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真正想要起诉的海南明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认定为同一主体,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洲撤回对被告海南明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刘利人民陪审员林录人民陪审员何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蒋琼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