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36号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杜光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双,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