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贾韶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王桂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王桂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811号原告:贾韶华,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被告:王桂成,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贾韶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王桂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