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文娟与詹学兵、施传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娟,詹学兵,施传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01号原告:张文娟,女,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詹学兵,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施传霞,女,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詹学兵、施传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文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文娟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方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