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亚飞与韩亚东、尹俊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飞,韩亚东,尹俊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712号原告:孟亚飞,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韩亚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尹俊立,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孟亚飞与被告韩亚东、尹俊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孟亚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亚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亚飞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