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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新花与湖南千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花,湖南千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618号原告:邓新花,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湖南千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湖南火电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唐一锋,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邓新花诉被告湖南千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邓新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邓新花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木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