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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艳华,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6929871-5。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善魁、王志华,职员。被执行人高艳华,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唐伟,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艳华、唐伟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