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艳、蔡福祥申请刘福全、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艳,蔡福祥,刘福全,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XX艳,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西井村。申请执行人蔡福祥,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西井村。被执行人刘福全,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杨木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职务局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艳、蔡福祥与被执行人刘福全、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福全、哈尔滨市呼兰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公众号“”